正在加载图片...
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第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2.备案程序。行政法规如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备案,尚未有 具体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如何报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备案,陕西、四 川、海南、福建、长春、珠海等省市专门制定了规章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福州、汕头、 石家庄、吉林市等城市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但也都在其制定的地方立法性法规 中专设一章对规章备案审查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在1990年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 基础上,于2001年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规章如何报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机关如 何备案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备案的具体程序有: (1)报送备案。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应当于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法规和 规章报送法定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报送材料包括备案报告、需备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文本 和说明,同时附送须备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电子文本。对于应报送备案而不报送或者不按 时报送规章备案的,法定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 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2)备案登记。法定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收到报送后,对所报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是否属于《立法法》等所规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进行审查,确实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予以备案登记:不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不予备案登记: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报送材 料不齐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3)备案审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规章认为行 政法规和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即具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请求法定备案机关审查建议,由法 定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按照合法性要件,依职权或 依请求进行审查。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时,认为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 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制 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4)备案处理。经审查,法制机构认为需要依法裁决的,报法定裁决机关裁决:认为不 符合合法性要件即具有违法情形的,可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也可报法定改变或撤销机关 决定改变或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 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第2款、 第8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和规 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备案制度并没有导入交涉性机制和公众参与,其运行状况取决于备案机关的依法治国的 决心。 (三)司法监控 1.通过法律解释监控行政立法。在法律上,法院并不具有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权力。根据行政法的效力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具有司 法解释权,可以实现监控行政立法的作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规定:“行政 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 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解释就有效防 止了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扩大“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并使得《行 政诉讼法》施行前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已经规定的行政主体最终裁决行为无法逃避司法审查。 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在此无需一一列举。同时,根据行政法的效力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具有包括适用法律权在内的审判权。“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 要”指出:“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个案解释 1010 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第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2.备案程序。行政法规如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备案,尚未有 具体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如何报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备案,陕西、四 川、海南、福建、长春、珠海等省市专门制定了规章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福州、汕头、 石家庄、吉林市等城市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但也都在其制定的地方立法性法规 中专设一章对规章备案审查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在 1990 年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 基础上,于 2001 年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规章如何报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机关如 何备案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备案的具体程序有: (1)报送备案。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应当于规章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将行政法规和 规章报送法定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报送材料包括备案报告、需备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文本 和说明,同时附送须备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电子文本。对于应报送备案而不报送或者不按 时报送规章备案的,法定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 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2)备案登记。法定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收到报送后,对所报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是否属于《立法法》等所规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进行审查,确实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予以备案登记;不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不予备案登记;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报送材 料不齐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3)备案审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规章认为行 政法规和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即具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请求法定备案机关审查建议,由法 定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按照合法性要件,依职权或 依请求进行审查。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时,认为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 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制 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4)备案处理。经审查,法制机构认为需要依法裁决的,报法定裁决机关裁决;认为不 符合合法性要件即具有违法情形的,可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也可报法定改变或撤销机关 决定改变或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 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2 条第 2 款、 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和规 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备案制度并没有导入交涉性机制和公众参与,其运行状况取决于备案机关的依法治国的 决心。(三)司法监控 1.通过法律解释监控行政立法。在法律上,法院并不具有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权力。根据行政法的效力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具有司 法解释权,可以实现监控行政立法的作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5 条规定:“行政 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 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解释就有效防 止了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扩大“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并使得《行 政诉讼法》施行前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已经规定的行政主体最终裁决行为无法逃避司法审查。 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在此无需一一列举。同时,根据行政法的效力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具有包括适用法律权在内的审判权。“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 要”指出:“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个案解释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