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g Investment Companies 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 文件: 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及协议;基金契约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 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募集方案;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 他文件。Chapter 9 Investment Companies 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 文件: 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及协议;基金契约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 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募集方案;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 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