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 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 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 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 项仲裁。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 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 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 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 项仲裁。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