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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6年报(第147页) i)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 保险合同收入 本集团于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且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保费收入。 本集团按照保险合同项下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确认为预收保费,待保费收入确认条 件满足后转为保费收入。对于寿险保险合同,如合同约定分期收取保费的,本集团 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如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本集团 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本集团根据保 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对于分保费收入,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 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本集团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 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复且大学“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课程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许闲复旦大学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课程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许闲 中国人寿 2016年报(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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