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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筹资策略上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是较为成 功的典范。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一家中外合资股份制的大型综 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前身是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建设开发公司,1994年底改组为中外合 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公司股东中,既有国内大型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又有海外投资 人一一坚实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中还有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等 近三年来,发行人的开复工面积平均为100多万平方米,每年的竣工面积平均达30多万平 方米,年主营业务收入达7.5亿元,年均税后利润达3.1亿元,截止1997年底,其总股本达 13亿元,总资产63亿元,净资产34亿元 筹集资金的目的:弥补其在建的、计划于2005年竣工的西区工程(即北京市西城区东冠 英小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其投资额约为19亿元。该项目是北京市第二批危改小区项目之一 由西城区政府划拨给发行人进行开发建设。)的后期资金缺口 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2.发行总额:1.2亿元人民币; 3.债券期限:三年,自2002年8月8日至2005年8月8日 4.债券利率:7.2%,单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愈期不另计付利息: 5.发行方式:实名制记账式,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刷的托管凭 证 6.发行范围和对象: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 7.发行人: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志强 8.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债券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债券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各级申请,争取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 市流通 10.债券的担保人: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以下称保证人,法人代表:任志强)为本期债 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承诺本期债券到期后,在发行人不能兑付到期全部 本息时,有义务代为偿还 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组建于1993年,其领域涉及面很广,在立足房地产主营业务的基 础上,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该公司是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截止2001年度,拥有13.125% 的股份,它目前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10%)、北京市商业银行的第二 大股东(持股3%)。 保证人同时获得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不可撤消的反担保。新世纪金融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在上海市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 1l.发行人和保证人的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参见经审计的附表,即p图表3-1、3-2 3-3、3-4和3-5。 图表3-1 合并资产负债表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千元 20001999 负债及权益 2001 2000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657330 短期借款 330013494660 280300 29282 41230 应收账款1084686408710321324 预收账款 371454226076340045(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筹资策略上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是较为成 功的典范。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一家中外合资股份制的大型综 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前身是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建设开发公司,1994 年底改组为中外合 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公司股东中,既有国内大型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又有海外投资 人——坚实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中还有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等。 近三年来,发行人的开复工面积平均为 100 多万平方米,每年的竣工面积平均达 30 多万平 方米,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7.5 亿元,年均税后利润达 3.1 亿元,截止 1997 年底,其总股本达 13 亿元,总资产 63 亿元,净资产 34 亿元。 筹集资金的目的:弥补其在建的、计划于 2005 年竣工的西区工程(即北京市西城区东冠 英小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其投资额约为 19 亿元。该项目是北京市第二批危改小区项目之一, 由西城区政府划拨给发行人进行开发建设。)的后期资金缺口。 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情况: 1. 债券名称: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2. 发行总额:1.2 亿元人民币; 3. 债券期限:三年,自 2002 年 8 月 8 日至 2005 年 8 月 8 日 4. 债券利率:7.2%,单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愈期不另计付利息; 5. 发行方式:实名制记账式,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刷的托管凭 证; 6. 发行范围和对象: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 7. 发行人: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志强; 8.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债券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债券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各级申请,争取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 市流通。 10.债券的担保人: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以下称保证人,法人代表:任志强)为本期债 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承诺本期债券到期后,在发行人不能兑付到期全部 本息时,有义务代为偿还。 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组建于 1993 年,其领域涉及面很广,在立足房地产主营业务的基 础上,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该公司是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截止 2001 年度,拥有 13.125% 的股份,它目前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 10%)、北京市商业银行的第二 大股东(持股 3%)。 保证人同时获得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不可撤消的反担保。新世纪金融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在上海市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 11.发行人和保证人的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参见经审计的附表,即 p 图表 3-1、3-2、 3-3、3-4 和 3-5。 图表 3-1 合并资产负债表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千元 资产 2001 2000 1999 负债及权益 2001 2000 1999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657330 663150 325225 短期借款 842100 6330013 494660 短期投资 280300 10000 lO0 应付账款 41989 29282 41230 应收账款 1084686 408710 321324 预收账款 371454 226076 34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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