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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 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 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 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査。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 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 调查。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査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査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 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 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 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 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 调查。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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