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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得以运作。这种关系权力是自我维系的。它用不间断的精心策划的监视游戏取代了 公共事件的展示。由于有了这种监督技术,权力“物理学”对肉体的控制遵循着光学和力学法 则而运作,即玩弄一整套空间、线条、格网、波段、程度的游戏,绝不或在原则上不诉诸滥 施淫威和暴力。这是一种更微妙的“物理”权力,因此似乎是不那么“肉体性”的权力。 规范化裁决 1.在波莱骑士( Chevalier Paulet)孤儿院,每天早晨举行的审判会产生了一整套仪式 我们发现所有的学生都排队站立,整齐肃穆,似乎准备投入战斗。军令长是一位十六岁的 年轻绅士,他手握剑,站在队伍外。在他的指挥下,队伍在跑动中改变队形,组成一个环形 军官会议在中心点举行。军官报告过去24小时内各自队伍的情况。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 证人当场作证,军官会议进行磋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军令长宣布犯错者人数,错误性 质和惩罚命令。然后队伍便井然有序地出发”。在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 制。它享有某种司法特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特殊的审判形式。纪律确立了 种“内部处罚”。纪律分割了法律所不染指的领域。它们规定和压制着重大惩罚制度不那么 关心因而抬手放过的许多行为。“进来时,工友应彼此问候 离开时,他们应该锁好他 们使用的材料与工具,并査看是否关了灯”:“明确禁止用身体姿势或其它方式逗工友嬉笑” 他们应该“表现得诚实庄重”:凡未向奥本海姆(M. Oppenheim)请假而缺席超过五分钟者 将“按缺勤半天记录下来”;为了确保在这种精细的刑事司法中不会有任何遗漏,禁止做“任 何可能伤害奥本海姆及其同事的事情”。工厂、学校、军队都实行一整套微观处罚制度,其 中涉及时间(迟到、缺席、中断)、活动(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热情)、行为(失礼、不服 从)、言语(聊天、傲慢)、肉体(“不正确的ˆ姿势、不规范的体态、不整洁)、性(不道德、 不庄重)。与此同时,在惩罚时,人们使用了一系列微妙的做法,从光线的物质惩罚到轻微 剥夺和羞辱。这样既使最微小的行为不端受到惩罚,又使规训机构的表面上无关紧要的因素 具有一种惩罚功能。因此,在必要时任何东西都可用于惩罚微不足道的小事。每个人都发现 自己陷入一个动辄得咎的惩罚罗网中。“人们应该把惩罚这个词理解为能够使儿童认识到自 己的过错的任何东西,能够使他们感到羞辱和窘迫的任何东西:……一种严厉态度,一种冷 淡,一个质问,一个羞辱,一项罢免”。 2.纪律也带有一种特殊的惩罚方式。它不仅仅是一个小型法庭模式。规训处罚所特有 的一个惩罚理由是不规范,即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整个边际模糊的不规范领域都属于惩 罚之列:士兵未达到要求便是犯了“错误”:学生的“错误”不仅仅包括轻微的违纪,而且包括 未能完成功课。普鲁土步兵条例规定,凡未学会正确使用步枪者都应受到“最严厉”的对待。 同样,“凡在前一天没有记住功课的学生,必须背下功课,不得有任何差错,在第二天要重 背。他将被迫站着或跪着听课,双手合握。或者,他将受到其他处罚。” 这种由规训惩罚所维持的秩序具有复杂的性质。这是一种“人为”的秩序,是由法律、 计划、条例所明确规定的。但它也是由可观察到的自然进程规定的。学徒期限,完成某项作 业的时间,能力的水准,这些都涉及到某种规律,而这种规律也是一种准则。公教学校 ( Christian School)的孩子不应上他们还不能领会的“日课”,否则将使他们有可能什么也 学不会。但是,每个阶段的期限应在条例中加以规定,凡是经过三次考试不能升级的学生应 该安排在明显可见的“笨学生”座位上。在规训制度中,惩罚具有司法一自然的双重参照。 3.规训惩罚具有缩小差距的功能。因此它实质上应该是矫正性的。除了直接借鉴于司 法模式的惩罚(罚款、鞭答、单人禁闭)外,规训体制偏爱操练惩罚一一强化的、加倍的、 反复多次的训练。1766年步兵条例规定,“凡有某种疏忽表现或精神不振作的一等兵应降为 二等兵”,只有经过重新操练和重新考核之后,他们才能晋升到原来的军阶。拉萨勒指出:“在 各种补救性惩罚中,罚做作业在教师看来是最正当的,在家长看来是最有利的。”这样就能“使Power)得以运作。这种关系权力是自我维系的。它用不间断的精心策划的监视游戏取代了 公共事件的展示。由于有了这种监督技术,权力“物理学”对肉体的控制遵循着光学和力学法 则而运作,即玩弄一整套空间、线条、格网、波段、程度的游戏,绝不或在原则上不诉诸滥 施淫威和暴力。这是一种更微妙的“物理”权力,因此似乎是不那么“肉体性”的权力。 规范化裁决 1.在波莱骑士(ChevalierPaulet)孤儿院,每天早晨举行的审判会产生了一整套仪式: “我们发现所有的学生都排队站立,整齐肃穆,似乎准备投入战斗。军令长是一位十六岁的 年轻绅士,他手握剑,站在队伍外。在他的指挥下,队伍在跑动中改变队形,组成一个环形。 军官会议在中心点举行。军官报告过去 24 小时内各自队伍的情况。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 证人当场作证,军官会议进行磋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军令长宣布犯错者人数,错误性 质和惩罚命令。然后队伍便井然有序地出发”。在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 制。它享有某种司法特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特殊的审判形式。纪律确立了 一种“内部处罚”。纪律分割了法律所不染指的领域。它们规定和压制着重大惩罚制度不那么 关心因而抬手放过的许多行为。“进来时,工友应彼此问候,……离开时,他们应该锁好他 们使用的材料与工具,并查看是否关了灯”;“明确禁止用身体姿势或其它方式逗工友嬉笑”; 他们应该“表现得诚实庄重”;凡未向奥本海姆(M.Oppenheim)请假而缺席超过五分钟者 将“按缺勤半天记录下来”;为了确保在这种精细的刑事司法中不会有任何遗漏,禁止做“任 何可能伤害奥本海姆及其同事的事情”。工厂、学校、军队都实行一整套微观处罚制度,其 中涉及时间(迟到、缺席、中断)、活动(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热情)、行为(失礼、不服 从)、言语(聊天、傲慢)、肉体(“不正确的”姿势、不规范的体态、不整洁)、性(不道德、 不庄重)。与此同时,在惩罚时,人们使用了一系列微妙的做法,从光线的物质惩罚到轻微 剥夺和羞辱。这样既使最微小的行为不端受到惩罚,又使规训机构的表面上无关紧要的因素 具有一种惩罚功能。因此,在必要时任何东西都可用于惩罚微不足道的小事。每个人都发现 自己陷入一个动辄得咎的惩罚罗网中。“人们应该把惩罚这个词理解为能够使儿童认识到自 己的过错的任何东西,能够使他们感到羞辱和窘迫的任何东西:……一种严厉态度,一种冷 淡,一个质问,一个羞辱,一项罢免”。 2.纪律也带有一种特殊的惩罚方式。它不仅仅是一个小型法庭模式。规训处罚所特有 的一个惩罚理由是不规范,即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整个边际模糊的不规范领域都属于惩 罚之列:士兵未达到要求便是犯了“错误”;学生的“错误”不仅仅包括轻微的违纪,而且包括 未能完成功课。普鲁土步兵条例规定,凡未学会正确使用步枪者都应受到“最严厉”的对待。 同样,“凡在前一天没有记住功课的学生,必须背下功课,不得有任何差错,在第二天要重 背。他将被迫站着或跪着听课,双手合握。或者,他将受到其他处罚。” 这种由规训惩罚所维持的秩序具有复杂的性质。这是一种“人为”的秩序,是由法律、 计划、条例所明确规定的。但它也是由可观察到的自然进程规定的。学徒期限,完成某项作 业的时间,能力的水准,这些都涉及到某种规律,而这种规律也是一种准则。公教学校 (Christian School)的孩子不应上他们还不能领会的“日课”,否则将使他们有可能什么也 学不会。但是,每个阶段的期限应在条例中加以规定,凡是经过三次考试不能升级的学生应 该安排在明显可见的“笨学生”座位上。在规训制度中,惩罚具有司法一自然的双重参照。 3.规训惩罚具有缩小差距的功能。因此它实质上应该是矫正性的。除了直接借鉴于司 法模式的惩罚(罚款、鞭答、单人禁闭)外,规训体制偏爱操练惩罚——强化的、加倍的、 反复多次的训练。1766 年步兵条例规定,“凡有某种疏忽表现或精神不振作的一等兵应降为 二等兵”,只有经过重新操练和重新考核之后,他们才能晋升到原来的军阶。拉萨勒指出:“在 各种补救性惩罚中,罚做作业在教师看来是最正当的,在家长看来是最有利的。”这样就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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