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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期限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月 日,竣工日期 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 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 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 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 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 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増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 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 度者。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 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 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 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 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 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 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 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 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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