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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 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 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 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 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 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 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 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 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 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 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 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 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髙校、科硏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 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 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査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 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 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査、巡査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 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 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 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査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 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 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 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 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 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 才,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 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 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 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 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 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 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 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 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 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 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 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 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 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 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 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 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 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 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 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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