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M·弗里得曼 M·弗里得曼 在凯恩斯的名著《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一书中,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对实证科学及规范科 学作了区分。他认为:“一门实证科学……是关于什么是这一类问题的系统的知识体系:而一门规范科 学(或称为管理科学)……是关于什么应该是这一类问题的标准的系统的知识体系……;是一门艺 术……是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而设立的原则体系”;他指出:“这二者之间的混淆带有很大的普遍性 并成为很多殆害大分之谬误的根源”;他还强调了“创立一门准确无误的政治经济学的实证科学的重要 本文将主要对某些方法论问题加以阐述,这些问题产生于人们为创立凯恩斯所倡导的“准确无 误的实证科学”所作的努力,其中特别涉及的是,如何确定某一被提出的假说或理论,是否应被暂时 地接受为“关于什么是这一类问题的系统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凯恩斯所悲叹的这种混淆仍 然如此之普遍,并极大地妨害了人们对经济学可以是—一而且部分地确实是一一一门实证科学的认可。 所以,我们最好在本文的开头先论述一下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1.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混淆是不可避免的。在几乎每一个人看来,经 济学所研究的问题与其自身是极为攸关的,而且是困于他们自己的经历与能力的范围之内;这一现象 便是不断的广泛的分歧的根源,并成了频繁立法的契机。那些自许为“专家”的人们意见迟异,而且 我们很难保证他们都是毫无偏见的。无论如何,在那些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即使这些“专家”们几乎 口同声而且毫无偏见,我们也很难完全不加考虑地接受他们的观点。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而 且确实是与重要的规范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与应该做什么及如何取得某一既定目标等问题密切相关的。 门外汉与专家一样,都在无一避免地试图改造实证结论以适应为他们所极力坚持的规范性的先入之见 并当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一一或所谓的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一一不合他们的口味时就否 定这些实证结论 从原则上说,实证经济学是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的。正如凯恩斯所说,它要 解决的是“什么是”,而不是“什么应该是”一类的问题。它的任务是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这个一般 化体系可以被用来对环境发生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作以正确的预测。这一体系的运行状况可以通过它所 取得的预测与实际情况相比的精确度、覆盖率及一致性等指标来加以考察。简而言之,实证经济学是 或者说可以是一门“客观的”科学,这里“客观”一词的含义完全等同于任一自然科学上的定义。当 然,经济学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查研究者本身就是被调查研究的事物的一部分。与 自然科学相比,调查研究者与被调查研究的事物之间更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上述事实在使社会科学家 得到了一系列自然科学家无法得到的数据的同时,也使社会科学家在实现客观性的目标上遇到了特有 的困难,但是在我看来,这些都不是这两类科学之间的根本差异之所在。 另一方面,规范经济学及经济学的技术也不可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任何政策结论都不可避免 地要基于对采取某一种而不是另外一种行动将产生的影响所作的预测,而预测则必须明确或不明确地 基于实证经济学。当然。在政策结论与实证经济结论之间并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有的话 那么则不必另外再创立一门规范经济学了。两个不同的个体可能在对某一个别立法的结果问题上意见 致。但其中的一个可能认为这些结果有利于平衡,进而拥护这项立法:而另外一个却可能认为这些 结果是不合意的进而反对这项立法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 / M·弗里得曼 M·弗里得曼 在凯恩斯的名著《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一书中,约翰. 梅纳德·凯恩斯对实证科学及规范科 学作了区分。他认为:“一门实证科学……是关于什么是这一类问题的系统的知识体系;而一门规范科 学(或称为管理科学)……是关于什么应该是这一类问题的标准的系统的知识体系……;是一门艺 术……是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而设立的原则体系”;他指出:“这二者之间的混淆带有很大的普遍性, 并成为很多殆害大分之谬误的根源”;他还强调了“创立一门准确无误的政治经济学的实证科学的重要 性。” 本文将主要对某些方法论问题加以阐述,这些问题产生于人们为创立凯恩斯所倡导的“准确无 误的实证科学”所作的努力,其中特别涉及的是,如何确定某一被提出的假说或理论,是否应被暂时 地接受为“关于什么是这一类问题的系统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凯恩斯所悲叹的这种混淆仍 然如此之普遍,并极大地妨害了人们对经济学可以是——而且部分地确实是——一门实证科学的认可。 所以,我们最好在本文的开头先论述一下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1.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混淆是不可避免的。在几乎每一个人看来,经 济学所研究的问题与其自身是极为攸关的,而且是困于他们自己的经历与能力的范围之内;这一现象 便是不断的广泛的分歧的根源,并成了频繁立法的契机。那些自许为“专家”的人们意见迟异,而且 我们很难保证他们都是毫无偏见的。无论如何,在那些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即使这些“专家”们几乎 一口同声而且毫无偏见,我们也很难完全不加考虑地接受他们的观点。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而 且确实是与重要的规范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与应该做什么及如何取得某一既定目标等问题密切相关的。 门外汉与专家一样,都在无一避免地试图改造实证结论以适应为他们所极力坚持的规范性的先入之见, 并当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或所谓的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不合他们的口味时就否 定这些实证结论。 从原则上说,实证经济学是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的。正如凯恩斯所说,它要 解决的是“什么是”,而不是“什么应该是”一类的问题。它的任务是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这个一般 化体系可以被用来对环境发生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作以正确的预测。这一体系的运行状况可以通过它所 取得的预测与实际情况相比的精确度、覆盖率及一致性等指标来加以考察。简而言之,实证经济学是, 或者说可以是一门“客观的”科学,这里“客观”一词的含义完全等同于任一自然科学上的定义。当 然,经济学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查研究者本身就是被调查研究的事物的一部分。与 自然科学相比,调查研究者与被调查研究的事物之间更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上述事实在使社会科学家 得到了一系列自然科学家无法得到的数据的同时,也使社会科学家在实现客观性的目标上遇到了特有 的困难,但是在我看来,这些都不是这两类科学之间的根本差异之所在。 另一方面,规范经济学及经济学的技术也不可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任何政策结论都不可避免 地要基于对采取某一种而不是另外一种行动将产生的影响所作的预测,而预测则必须明确或不明确地 基于实证经济学。当然。在政策结论与实证经济结论之间并不存在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有的话, 那么则不必另外再创立一门规范经济学了。两个不同的个体可能在对某一个别立法的结果问题上意见 一致。但其中的一个可能认为这些结果有利于平衡,进而拥护这项立法;而另外一个却可能认为这些 结果是不合意的,进而反对这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