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法律。 第六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适用有利于 保护弱者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六十六条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前条规定,但涉及有动产的,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第六十七条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适用认领时认领人或者被认领人的本国法 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中有利于认领成立的法律。 第六十八条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住所地法律或 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适 用受理解除收养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六十九条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中对被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的扶养,适用离婚的准据法。 第七十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 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七章继承 第七十一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 常居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二条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 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依前款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无立遗嘱能力,而依照立遗嘱行为地法律有立遗 嘱能力,视为有立遗嘱能力。 第七十三条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 (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律: (二)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律: (三)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P8 在地法律。 第六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适用有利于 保护弱者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六十六条 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前条规定,但涉及有动产的,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第六十七条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适用认领时认领人或者被认领人的本国法 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中有利于认领成立的法律。 第六十八条 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住所地法律或 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适 用受理解除收养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六十九条 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中对被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的扶养,适用离婚的准据法。 第七十条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 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七章 继 承 第七十一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 常居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二条 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 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依前款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无立遗嘱能力,而依照立遗嘱行为地法律有立遗 嘱能力,视为有立遗嘱能力。 第七十三条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 (一)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律; (二)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律; (三)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