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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 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 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 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 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 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 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 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 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 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 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 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 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 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 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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