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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本罪的刑罚适用:设置了三个量刑幅度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 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 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进口 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 有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二是,本 罪属于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貝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罪与非罪的临界点。 (6)本罪的刑罚适用:刑法第339条第2款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设定了 两个量刑档次 (7)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分:第一,犯 罪客观要件不同。第二,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三)破坏自然资源罪 《刑法》第340条至345条分别规定了破坏水产资源、野生动物、土地 矿产和森林资源的刑事责任。包括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4)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6)非法采矿罪; (7)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9)盗伐林木罪 (10)滥伐林木罪 (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 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其直接客体为国 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水生动植物以外的各种水产 品资源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法规的行为;第二,必须具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 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第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 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包括数量较大;多次捕捞,屡教不改;使用毁 灭性捕捞方法;抗拒渔政管理,不听制止等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6)本罪的刑法适用:犯本罪的,依据《刑法》第340条规定,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举例: 湖南省桑植县五道水乡农民甲、乙于1991年2月9日以采集种子为由,擅(6)犯本罪的刑罚适用:设置了三个量刑幅度。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 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 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进口 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 有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二是,本 罪属于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具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罪与非罪的临界点。 (6)本罪的刑罚适用:刑法第 339 条第 2 款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设定了 两个量刑档次。 (7)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分:第一,犯 罪客观要件不同。第二,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三)破坏自然资源罪 《刑法》第 340 条至 345 条分别规定了破坏水产资源、野生动物、土地、 矿产和森林资源的刑事责任。包括: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 340 条)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4)非法狩猎罪(第 341 条)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 342 条) (6)非法采矿罪; (7)破坏性采矿罪(第 343 条) (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 344 条) (9)盗伐林木罪; (10)滥伐林木罪; (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 345 条)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 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其直接客体为国 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水生动植物以外的各种水产 品资源。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法规的行为;第二,必须具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 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第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 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包括数量较大;多次捕捞,屡教不改;使用毁 灭性捕捞方法;抗拒渔政管理,不听制止等。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6)本罪的刑法适用:犯本罪的,依据《刑法》第 340 条规定,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举例: 湖南省桑植县五道水乡农民甲、乙于 1991 年 2 月 9 日以采集种子为由,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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