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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闻硪耋所孕院《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教学教案第8页总8页 作案后跳楼逃离现场,双脚摔致骨折,只得爬至附近的小山坡上躲藏,后被前来搜索的 人员发现,经询问,舒承认其作案,遂当即被抓获。因此,舒××不具有自动投案之行 为,原判认定其自首不当。被告人孙x×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提出使用暴力,有被告人舒× 的供述及孙ⅹ×本人的交待在案,孙上诉否认此情节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 力,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舒ⅹ×归案后虽能交待罪行,但 其在抢劫中直接致死一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 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孙××的犯罪情节严重,也应严惩,但根据其具体罪责,尚不 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原判定罪准确,对舒××的量刑适度,审判程序合法。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263条第1项、第2项,第199条和根据最髙 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髙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舒××的上诉; 二、撤销ⅹ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孙××的 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髙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 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审判长张 代理审判员陈× 代理审判员杜 九×年五月五日 件与原本核对无 (院印) 书记员刘× 五、病文剖析(见课件) 六、作业(见课件)《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 教学教案 第8页 总8页 作案后跳楼逃离现场,双脚摔致骨折,只得爬至附近的小山坡上躲藏,后被前来搜索的 人员发现,经询问,舒承认其作案,遂当即被抓获。因此,舒× × 不具有自动投案之行 为,原判认定其自首不当。被告人孙× × 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提出使用暴力,有被告人舒× × 的供述及孙× × 本人的交待在案,孙上诉否认此情节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 × 、孙×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 力,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舒× × 归案后虽能交待罪行,但 其在抢劫中直接致死一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 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孙× × 的犯罪情节严重,也应严惩,但根据其具体罪责,尚不 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原判定罪准确,对舒× × 的量刑适度,审判程序合法。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8 条、第 263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199 条和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舒× × 的上诉; 二、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19× × )× 刑初字第 99 号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孙× × 的 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孙× × 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 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舒× ×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审 判 长 张× × 代理审判员 陈× × 代理审判员 杜× × 一九× × 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 记 员 刘× × 五、病文剖析(见课件) 六、作业(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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