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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 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 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 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 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 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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