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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2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 称为能力罚。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 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 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3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 又 称为经济罚。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 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 损失、加收排污费等。 4.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 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 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 拘留。 (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管理主体依法追究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通 常运用的一种方式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 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仼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即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主体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收集证 据并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2)申辩与听证。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 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对调查的证 据与事实予以核定 (3)作岀行政处罚。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 法对环境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罚的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岀行政处 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执行 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不缴纳罚款者毎日按罚款金额3‰加收滞纳金 同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有法定依据 ③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 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当场处罚不等 于当场收缴罚款。对当场收缴的范围作了规定: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 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 2.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 也 称为能力罚。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 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 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3.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 又 称为经济罚。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 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 损失、加收排污费等。 4.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 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 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 拘留。 (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管理主体依法追究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通 常运用的一种方式。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 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即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主体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收集证 据并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2)申辩与听证。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 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对调查的证 据与事实予以核定。 (3)作出行政处罚。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 法对环境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罚的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执行。 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不缴纳罚款者每日按罚款金额 3‰加收滞纳金, 同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有法定依据 ③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 下、对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当场处罚不等 于当场收缴罚款。对当场收缴的范围作了规定:①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 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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