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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评卷人 二、简答题(每小题4分,共12分) 7.简述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8.第二审代理意见的论证方法有哪几种? 9.简述听证报告书的概念与作用。 得 分 评卷人 三、写作主题(50分) 10.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喜于2011年12月12日16时左右,驾驶浙C97031面包车在某市建设东路南侧避开 盲人通道,停靠不足十分钟,等办完事后回到车位,未见到执法交警和车辆、行人拥堵,也没有 看到该路段设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在车的挡风玻璃上有一张看不清执勤民警姓名、没有执法证 件编号的《交通违法通知单》。张某喜接到处罚告知单后,到执法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均 无人受理,无奈只好先交罚款。张某喜不服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301号公安交通 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由刘某俭 担任审判长、王某丽、李某枫担任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原告张某喜、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于当日审理终结。 张某喜诉称:执法单位的行政行为是钓鱼性执法,执法交警现场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没有现场检查笔录,本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不构成行政处罚。被告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 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第二款“…对于情 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 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侵犯了本人的合 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赔偿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驾驶浙C97031小型普通客车在建设东路南侧占用 人行道、盲人道违章停车,被告道路巡逻民警依法履行交通违法告知义务,在该车前挡风玻璃 上粘贴“交通违法通知单”,告知其于15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该违章行为人未在规定期 限内来接受处理。被告又向该车辆登记所有人张某喜发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张某 喜于2012年1月10日来接受处理,被告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对其下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度,请依法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08二、简答题(每小题 分,共 12 分} 7. 简述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8. 第二审代理意见的论证方法有哪几种? 9. 简述昕证报告书的概念与作用。 |得分|评卷人| | 三、写作主题 (50 分} 10.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喜于 2011 12 12 16 时左右,驾驶浙 C97031 面包车在某市建设东路南侧避开 盲人通道,停靠不足十分钟,等办完事后回到车位,未见到执法交警和车辆、行人拥堵,也没有 看到该路段设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在车的挡风玻璃上有一张看不清执勤民警姓名、没有执法证 件编号的《交通违法通知单》。张某喜接到处罚告知单后,到执法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均 无人受理,无奈只好先交罚款。张某喜不服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 410301 号公安交通 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 2012 15 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 18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由刘某俭 担任审判长、王某丽、李某枫担任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 23 日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原告张某喜、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于当日审理终结。 张某喜诉称:执法单位的行政行为是钓鱼性执法,执法交警现场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没有现场检查笔录,本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不构成行政处罚。被告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 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第二款"……对于情 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 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侵犯了本人的合 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赔偿误工费 2000 元,交通费 200 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 2011 12 12 日驾驶浙 C97031 小型普通客车在建设东路南侧占用 人行道、盲人道违章停车,被告道路巡逻民警依法履行交通违法告知义务,在该车前挡风玻璃 上粘贴"交通违法通知单",告知其于 15 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该违章行为人未在规定期 限内来接受处理。摄告又向该车辆登记所有人张某喜发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张某 喜于 2012 10 日来接受处理,被告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对其下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度,请依法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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