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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信王艳享有代理权的事由。而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三官庙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在与被 上诉人张治来、聂翠玲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时有义务按照有关贷款手续进行严格审査, 仅凭张治来提交的房产证及聂翠玲的身份证,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 同,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辩称张治来的代理为表见代理的理由,因聂 翠玲的签名是表见代理关系范围之外的人冒名顶替,而且上诉人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不符 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其与张治来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聂翠玲的部分无效。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安阳中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龙安区人民法院(203)龙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 再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张治来与三官庙信用社各负担1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 元由上诉人三官庙信用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例号为2004]安民终字第732号)无法确信王艳享有代理权的事由。而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三官庙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在与被 上诉人张治来、聂翠玲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时有义务按照有关贷款手续进行严格审查, 仅凭张治来提交的房产证及聂翠玲的身份证,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 同,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辩称张治来的代理为表见代理的理由,因聂 翠玲的签名是表见代理关系范围之外的人冒名顶替,而且上诉人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不符 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其与张治来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聂翠玲的部分无效。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安阳中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龙安区人民法院(2003)龙民再字第 8 号民事判决。 再审案件受理费 2610 元,由张治来与三官庙信用社各负担 130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610 元由上诉人三官庙信用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例号为[2004]安民终字第 7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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