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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 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 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 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 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 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 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 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 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 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 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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