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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依通说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 力四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 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也就是说, 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 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确定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双方而言的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对行 政相对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 确定力是一种不可改变力。 确定力又是相对的。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依通说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 力四个方面。 ⚫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 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也就是说, 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 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确定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双方而言的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对行 政相对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 ⚫ 确定力是一种不可改变力。 ⚫ 确定力又是相对的。 ⚫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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