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的任期始于国家大呼拉尔对本届总理的任命,终于对下届总理的任命。 第四十一条 总理领导政府,对国家法律的实施工作向大呼拉尔负责。 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总理、政府成员的不可侵犯地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总理认为政府已无条件行使职权时,可在届满前向国家大呼拉尔申报辞呈。 二、总理或二分之一的政府成员辞职时,政府集体辞职。 三、国家大呼拉尔自接受关于解散政府的自身建议、总统意见和总理报告后十五日内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解 散 四、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大呼拉尔委员正式提出解散政府的意见时,国家大呼拉尔予以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提交关于要求取得信任的决定草案时,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 、政府在其权限内依据法规做出决议和指令,对此由总理和执行该决议、指令的主管部长签发 二、政府的决议、指令如与法规不符,政府本身或国家大呼拉尔废止之 第四十六条 、蒙古国的部、国家其它机关,依法设立 蒙古国国家正式公务人员须为蒙古国公民,须严守宪法和其它法律,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公民身份 工作,服从国家大局 、国家公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由法律规定。 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四十七条 、蒙古国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 任何条件下不得设立非法法院,其它机关不得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的设立,只依据宪法和其它法律 第四十八条 、法院的基本建制由国家最高法院,省、首都法院,县和县际法院,区法院组成:根据刑事、民事、行 政等审判工作类别,可设立专门法院。专门法院的活动、裁决,须置于国家最高法院的监督之下 二、法院的组织、活动的法学依据,由法律规定。 、法院的经费由国家预算划拨。法院开展工作的经济保障,由国家提供。 第四十九条 、法官不是附庸,只服从法律。二、政府的任期始于国家大呼拉尔对本届总理的任命,终于对下届总理的任命。 第四十一条 一、总理领导政府,对国家法律的实施工作向大呼拉尔负责。 二、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总理、政府成员的不可侵犯地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一、总理认为政府已无条件行使职权时,可在届满前向国家大呼拉尔申报辞呈。 二、总理或二分之一的政府成员辞职时,政府集体辞职。 三、国家大呼拉尔自接受关于解散政府的自身建议、总统意见和总理报告后十五日内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解 散。 四、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大呼拉尔委员正式提出解散政府的意见时,国家大呼拉尔予以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提交关于要求取得信任的决定草案时,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 一、政府在其权限内依据法规做出决议和指令,对此由总理和执行该决议、指令的主管部长签发。 二、政府的决议、指令如与法规不符,政府本身或国家大呼拉尔废止之。 第四十六条 一、蒙古国的部、国家其它机关,依法设立。 二、蒙古国国家正式公务人员须为蒙古国公民,须严守宪法和其它法律,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公民身份 工作,服从国家大局。 三、国家公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由法律规定。 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四十七条 一、蒙古国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 二、任何条件下不得设立非法法院,其它机关不得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的设立,只依据宪法和其它法律。 第四十八条 一、法院的基本建制由国家最高法院,省、首都法院,县和县际法院,区法院组成;根据刑事、民事、行 政等审判工作类别,可设立专门法院。专门法院的活动、裁决,须置于国家最高法院的监督之下。 二、法院的组织、活动的法学依据,由法律规定。 三、法院的经费由国家预算划拨。法院开展工作的经济保障,由国家提供。 第四十九条 一、法官不是附庸,只服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