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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 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 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 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 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6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 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 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 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 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 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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