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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如证实在安全和健康方面属正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制品的使用, 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制品时予以事先通知和批准 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 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 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2.可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制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判定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制品的合成 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标签和标志 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 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 条第1和第2款提出对化学制品加以标志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第八条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 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制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 第九条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制品供货人,无论其为制造者、进口者或分配者,均应保证 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分类, 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加以判定 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第五条 如证实在安全和健康方面属正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制品的使用, 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制品时予以事先通知和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 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 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2.可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制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判定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制品的合成 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 标签和标志 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 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 条第 1 和第 2 款提出对化学制品加以标志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第八条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 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制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 致。 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制品供货人,无论其为制造者、进口者或分配者,均应保证; 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分类, 或已根据下列第 3 款对其加以判定; 根据第七条第 1 款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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