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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 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 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 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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