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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合同的注册资本。 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 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 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 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 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 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 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合同的注册资本。 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 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 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 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 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 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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