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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评卷人 三、写作主题(50分)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09年6月8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对王建平设立在XX市XX县XX镇 XX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王建平当时销售的20瓶津露牌料酒标签上主要标注有“精 制黄酒、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灌装日期:2009年03月10日, 厂址:浮梁县城(大洲)”等文字信息。2009年6月9日,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 绍兴市工商局出证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黄酒、白酒(不含进口)批发,在2005年8月31 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对案件调 查了解过程中,王建平称,这些津露牌料酒是抚州贸易广场的一位个体户于2009年4月在X X镇XX街向自己推销的,当时就清楚该商品并非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但进货价格 较低,为了赢利就购进了620瓶,进货价7元/瓶,售出价7.5元/瓶。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了 600瓶,货值金额为4650元,获利300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凭证、调查笔录等。 发现上述情况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工作人员张红当即将现场检查情况作 了记录,并返回单位制作了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XX分局局长张平批示“同意立案”,并指 定XX分局执法人员乔兰、武力为承办本案。6月9日,乔兰、武力为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6 月14日调查完毕并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承办人认为,绍兴市工商局2009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的基本 情况和吊销情况的证明证实,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只是黄酒、白酒(不含进口)的批发企 业,不具有黄酒的监制资格,且在2005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 照,而当事人销售的津露牌料酒标签上标注的灌装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且明知该商品并 非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由此说明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 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属虚假表示。当事人销售含有“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XX酒类 有限公司监制”虚假表示内容的津露牌料酒,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 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其行为属于销售虚假 表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致适用《产品 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建平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20瓶 津露牌料酒和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00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建平,男,1976年5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系XX乡人,身份 证号码:XXXXXX…,住址:XX乡XX村XX组38号,邮编:XXX…。 1313得分|评卷人 三、写作主题 0分)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09 年6 月8 商行政 x x X X x x xx街 营场 检查 2 0 瓶津露 料酒标签上 主 注 有 制黄酒、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 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灌装日期 2 0 0 9年 3月 0日, 厂址:浮梁县城(大洲)"等文字信息。 2 0 0 9年 6月 9日,绍兴市 X酒类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 绍兴市工商局出证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黄酒、白酒(不含进口)批发,在 2 0 0 5年 8月 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在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分局对案件调 查了解过程中,王建平称,这些津露牌料酒是抚州贸易广场的一位个体户于 2 0 0 9年 4月在× ×镇 X街向自己推销的,当时就清楚该商品并非绍兴市 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但进货价格 较低,为了赢利就购进了 0瓶,进货价 7元/瓶,售出价 案 发 销 售 600 金额为4650 利300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凭证、调查笔录等。 发现上述情况后,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分局工作人员张红当即将现场检查情况作 了记录,并返回单位制作了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 X分局局长张平批示"同意立案",并指 x分局执法人员乔兰、武力为承办本案。 6月 9日,乔兰、武力为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 4日调查完毕并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承办人认为,绍兴市工商局 2 0 0 9年 6月 9日出具的关于绍兴市 X酒类有限公司的基本 情况和吊销情况的证明证实,绍兴市 X酒类有限公司只是黄酒、白酒(不含进口)的批发企 业,不具有黄酒的监制资格,且在 5年 8月 1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 照,而当事人销售的津露牌料酒标签上标注的灌装日期为 2 0 9年 3月 0日,且明知该商品并 非绍兴市 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由此说明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 XX 酒 假表 满 天 市XX 酒类 有限公司监制"虚假表示内容的津露牌料酒,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 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其行为属于销售虚假 表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致适用《产品 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建平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 0瓶 津露牌料酒和违法所得 0元;罚款 0 0 0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建平,男, 6年 5月 7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系 X乡人,身份 证号码 X X X X X……,住址 X乡 X X X X 8号,邮编 X……。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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