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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 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 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 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 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 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 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 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 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3 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 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 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 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 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 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 益。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 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 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 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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