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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废渣(液)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渣液的书、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等,进行 综合比较,确定起处理方法。对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采取挥手或综合利用措施;对没有利用 价值的,可采取无害化堆置或焚烧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废渣(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排出量运输方式、里哟感或处理能力等情况, 妥善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得任意堆放。 第四十六条不同的废渣(液)宜分别单独贮存,管理和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废渣(液) 混合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应; 有利于堆贮存或综合处理 第四十七条废渣(液)的输送设计,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洒 二、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采取密闭和増湿等措施,防止发 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四十八条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液) 必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第四十九条可燃质渣(液)的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焚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 、焚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善的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 第五十一条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推存。但应设置 防止粉尘飞扬,淋沥水与溢流水、自燃等各种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二条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 应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第五十五条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 播。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避免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的规定。 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设置第四十四条 废渣(液)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渣液的书、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等,进行 综合比较,确定起处理方法。对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采取挥手或综合利用措施;对没有利用 价值的,可采取无害化堆置或焚烧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废渣(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排出量运输方式、里哟感或处理能力等情况, 妥善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得任意堆放。 第四十六条 不同的废渣(液)宜分别单独贮存,管理和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废渣(液) 混合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应; 二、 有利于堆贮存或综合处理。 第四十七条 废渣(液)的输送设计,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一、 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洒; 二、 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采取密闭和增湿等措施,防止发 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四十八条 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液), 必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第四十九条 可燃质渣(液)的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 二、焚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善的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 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 第五十一条 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推存。但应设置 防止粉尘飞扬,淋沥水与溢流水、自燃等各种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二条 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 应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第五十五条 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 播。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避免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的规定。 第五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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