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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其制度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原则相 致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基础。政府在市场上进行采购活动 通过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机制实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最优价格—一质量比。就各国的情况 来看,政府采购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保证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 参与的权利,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其次,政府所需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市场由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实体及其代理机构) 与企业(供应商)之间保持对等的商业主体地位和平等的商业关系。政府在采购所需商品和 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凌驾于企业之上的特权,企业根据成本状况和自身实力,提出最具竞 争力的投票,参与采购竞争;政府根据所需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性能、技术等要求,选择中 标供应商。如果企业发现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或参与采购的企业有欺诈、腐败不正当行为 可以向采购实体提出质疑,也可向财政部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在这种 情况下,采购实体或采购机构与企业(供应商)串谋易于被发现、査处,所以采购实体或采 购机构与供应商很难串谋成功。从博奕论的观点来看,这时为非合作博奕,即采购实体或采 购机构与供应商各自为取得最大收益而采取不合作策略,有利于减少和杜绝寻租现象,从而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我国各支出单位分散购买的情况下,购买谁的、购买多少基本上由支出单位自己决 定,支出单位的这种特权极易出现支出单位与供应商串谋的现象,导致大量的寻租行为,财 政资金浪费严重。因而,这种购买方式不是以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为基础,也无法实现企业 之间的公平竞争,而是一种非市场化、非规范化的政府购买行为。 (3)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税收是基本的收入来源。税收由纳税人缴纳,政府受纳税人之托 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运用税款进行各种开支也要对纳税人负责,做到物有所值。因而,为 纳税人创造最高价值是各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共同宗旨。同时,政府采购活动要公开、透明, 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反过来,纳税人还要求享有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商业机会。政府采 购制度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规定,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这一重要关系。 参与政府采购的机构中,财政部门、采购实体和采购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 为纳税人创造最髙价值。财政部门制定采购政策,编制采购预算,对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 督;采购机构受托为采购实体购买符合要求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或采购实体接受财政监督 依照法律规定自行采购,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高效运作。 虽然不能简单地将国家和制度理解为契约,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确实应体现这样一种关 系: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但同时具有监督税款使用的权利:政府具有依法征税的权利,但 同时负有合理、有效使用税款的责任;纳税人与政府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统一体。如果政 府享有凌驾于纳税人和企业之上的特权,就必然产生大量的外部效应。 八、政府的主要采购方式有哪些? 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方式很多,但总体来看可分为两类: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通 常以采购金额作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的重要标准,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 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如新加坡政府采购制度规定,30000新元以上的 采购项目以招标( Tendering)方式进行,不足1000新元的采用小额采购( Small value Purchasing),30000新元以下的项目可由两位官员以邀请报价( Quotation)的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某种事先确定和公认的标准,以招标方式邀请所有合格供应 商参加投标,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根据招标竞争程度和采购过程的差别,招标 采购又可分为公开招标( Open Tendering)、限制性招标( Limited Bidding or Tendering)和两6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其制度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原则相 一致。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基础。政府在市场上进行采购活动, 通过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机制实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最优价格——质量比。就各国的情况 来看,政府采购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保证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 参与的权利,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其次,政府所需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市场由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实体及其代理机构) 与企业(供应商)之间保持对等的商业主体地位和平等的商业关系。政府在采购所需商品和 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凌驾于企业之上的特权,企业根据成本状况和自身实力,提出最具竞 争力的投票,参与采购竞争;政府根据所需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性能、技术等要求,选择中 标供应商。如果企业发现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或参与采购的企业有欺诈、腐败不正当行为, 可以向采购实体提出质疑,也可向财政部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在这种 情况下,采购实体或采购机构与企业(供应商)串谋易于被发现、查处,所以采购实体或采 购机构与供应商很难串谋成功。从博奕论的观点来看,这时为非合作博奕,即采购实体或采 购机构与供应商各自为取得最大收益而采取不合作策略,有利于减少和杜绝寻租现象,从而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我国各支出单位分散购买的情况下,购买谁的、购买多少基本上由支出单位自己决 定,支出单位的这种特权极易出现支出单位与供应商串谋的现象,导致大量的寻租行为,财 政资金浪费严重。因而,这种购买方式不是以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为基础,也无法实现企业 之间的公平竞争,而是一种非市场化、非规范化的政府购买行为。 (3)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税收是基本的收入来源。税收由纳税人缴纳,政府受纳税人之托 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运用税款进行各种开支也要对纳税人负责,做到物有所值。因而,为 纳税人创造最高价值是各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共同宗旨。同时,政府采购活动要公开、透明, 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反过来,纳税人还要求享有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商业机会。政府采 购制度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规定,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这一重要关系。 参与政府采购的机构中,财政部门、采购实体和采购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 为纳税人创造最高价值。财政部门制定采购政策,编制采购预算,对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 督;采购机构受托为采购实体购买符合要求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或采购实体接受财政监督, 依照法律规定自行采购,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高效运作。 虽然不能简单地将国家和制度理解为契约,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确实应体现这样一种关 系: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但同时具有监督税款使用的权利;政府具有依法征税的权利,但 同时负有合理、有效使用税款的责任;纳税人与政府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统一体。如果政 府享有凌驾于纳税人和企业之上的特权,就必然产生大量的外部效应。 八、政府的主要采购方式有哪些? 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方式很多,但总体来看可分为两类: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通 常以采购金额作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的重要标准,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 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如新加坡政府采购制度规定,30000 新元以上的 采购项目以招标(Tendering)方式进行,不足 1000 新元的采用小额采购(Small Value Purchasing),30000 新元以下的项目可由两位官员以邀请报价(Quotation)的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某种事先确定和公认的标准,以招标方式邀请所有合格供应 商参加投标,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根据招标竞争程度和采购过程的差别,招标 采购又可分为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限制性招标(Limited Bidding or Tendering)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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