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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清室優待條件》(1924年11月5日) ·修正條文包括: 1.大清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 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2.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 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3. 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 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4.清室之宗廟陵寝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衙兵妥為保護; 5.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别保護,其一切公 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修正清室優待條件》(1924年11月5日) • 修正條文包括: 1. 大清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 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2.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 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3. 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 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4. 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衞兵妥為保護; 5. 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 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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