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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或委任立法。但通说认为,行政机关源于《宪法》和组织法的立法权是它的固有职权, 是行政权的固有组成部分,运用这种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是职权立法:源于单行法及特别授权 决议的立法权也是依法取得的行政权,运用这种事后授予的行政权所进行的立法却是授权立 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根 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政府可以 进行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 门的授权决议。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根据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行政机关通过授权立法所 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变通、补充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 规定而进行的立法。执行性立法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授权而进行,但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所 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的内容。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 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被 消灭时也不能独立存在。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 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其中,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即在还没 有相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体运用《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所进行的立 法,称为自主性立法。为了变通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称为补充性立法。 补充性立法应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为根据,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不因授权法律、法规 的消灭而当然消灭,只要不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 (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简称中央立法)和地方行政 立法(简称地方立法)。 中央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国务院及其主管部 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都是中央立法。中央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 有法律效力。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较 大市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都是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只能在本行政区 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法规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法规性立法的内容包括全国性 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各个方面。法规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 实现国务院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法规性立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国务院直接组织 起草、制定和发布: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 发布。通过法规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条例是对某一方 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名称。规定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1参见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页。 33 立法或委任立法。 1但通说认为,行政机关源于《宪法》和组织法的立法权是它的固有职权, 是行政权的固有组成部分,运用这种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是职权立法;源于单行法及特别授权 决议的立法权也是依法取得的行政权,运用这种事后授予的行政权所进行的立法却是授权立 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根 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政府可以 进行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 门的授权决议。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根据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行政机关通过授权立法所 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变通、补充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 规定而进行的立法。执行性立法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授权而进行,但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所 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的内容。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 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被 消灭时也不能独立存在。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 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其中,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即在还没 有相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体运用《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所进行的立 法,称为自主性立法。为了变通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称为补充性立法。 补充性立法应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为根据,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不因授权法律、法规 的消灭而当然消灭,只要不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 (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简称中央立法)和地方行政 立法(简称地方立法)。 中央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国务院及其主管部 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都是中央立法。中央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 有法律效力。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较 大市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都是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只能在本行政区 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法规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法规性立法的内容包括全国性 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各个方面。法规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 实现国务院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法规性立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国务院直接组织 起草、制定和发布;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 发布。通过法规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条例是对某一方 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名称。规定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1 参见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41 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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