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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的讨论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于讨论“辩”。它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 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 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放,以类取,以类予。” 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的和功用,后半段是说辩的方法。《小取》篇还说 ,辩有七种方法:“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 ,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 以明之也。佯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独不可以然也?推也 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 ,异也。“或”表示特称命题。“尽”表示全称命题。“假”表示假言命题,假设 一种现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为法的。若原因 与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与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这是效的方法。“ 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物。“侔”的方法是系统而详尽地对比两个 系列的问题。“援”的方法是说:“你可以这样,为什么我独独不可以这样?” 推”的方法是将相同的东西,像归于已知者那样,归于未知者。已经说彼[与此]同 ,我岂能说它异吗? 这一段内“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说出放”。这一段内“推”的 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关于“辩”的讨论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于讨论“辩”。它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 ,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 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放,以类取,以类予。” 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的和功用,后半段是说辩的方法。《小取》篇还说 ,辩有七种方法:“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 ,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 以明之也。佯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独不可以然也?推也 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 ,异也。“或”表示特称命题。“尽”表示全称命题。“假”表示假言命题,假设 一种现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为法的。若原因 与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与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这是效的方法。“ 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物。“侔”的方法是系统而详尽地对比两个 系列的问题。“援”的方法是说:“你可以这样,为什么我独独不可以这样?”“ 推”的方法是将相同的东西,像归于已知者那样,归于未知者。已经说彼[与此]同 ,我岂能说它异吗? 这一段内“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说出放”。这一段内“推”的 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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