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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 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予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 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结婚 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 予鼓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 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 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通过 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予公布,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 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 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 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 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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