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2-2)在实践上,这必然助长法院不传当事人出庭就认定当事人败诉,从而不利于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判决与裁定不同。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即对当事人的实质争议和请求所作的 结论:而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问题,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 得到法律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这显然是一个实体问题,而不是一个程 序问题。因此,对于那些确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原告败诉或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二)诉讼时效后满后发生请求权有条件消灭或抗辩权发生的法律后果 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显然不能强迫债务人接受时效利益。“仅仅因为过了一 定的时间,就想逃避承担一种确定无疑的存在的义务,这种行为至少在以前的某些交易圈中 被视为是不名誉的事情。因此,债务人在这里应当有可能不提出消灭时效之抗辩,而将其抗 辩的内容限制在其他的证据上,如付款、抵销或者撤销。” 因而,除非义务人援用时效巳完成而抗辩,法院应不得依职权援用时效的规定。既然 如此,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可基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其债务,但义务人可 以已过时效为由抗辩。义务人一旦行使了时效抗辩权,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 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 由于胜诉权的存在是以有实体法规定的请求权为前提的或者说在诉讼中请求权明 确表现为胜诉权,只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存在真实的请求权,那么其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满足, 成为胜诉的一方。因而,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是导致抗辩权的发生,而‘旦义务人行使了抗 辩权,则导致请求权的消灭 债务人拒绝给付,而未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的,不得认为已有时效抗辩权的行使 所谓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而抗辩,不必用诉讼时效完成的字样,亦不必引用规定诉 讼时效的法条,其拒绝给付是以请求权因时效的经过而不得再为行使理由的,即属己有此项 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是否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其抗辩权,或者在诉讼前主张之即可?由于需要主 张的抗辩主要是为了阻止法院作出判决,因此其主要意义应该体现在诉讼程序之中,所以应 以抗辩权利人在诉讼中的意思为准。不过,抗辩权利人的这一意思,也可以从其诉讼前的行 为中获知。即抗辩权利人诉讼前的行为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对确定抗辩权利人在诉讼中的意 思具有重要性 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诉前抗辩的意思直到诉讼程序开始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抗 辩权利人在诉讼前主张其抗辩权就可以了。当然,为了使法院在诉讼中注意到抗辩权的存在, 抗辩权利人还必须以各种方式将其抗辩权导人到诉讼程序中去。与此相类似,在前一审级已 经提出的时效抗辩,不需要在后一审级再次提出 义务人对时效的明知而等待,不妨碍时效的完成,但时效抗辩的主张如违反诚信原则 仍不得为之,尤其是债务人以欺诈的方法阻止债权人为权利的主张时。不过,义务人违反诚 信原则的行为并不导致其时效抗辩权的消灭,只是产生与时效不完成相类似的法律效果,亦 即时效于合理期间内不完成。这个附加的合理期间届满后,如果义务人主张时效抗辩,则不 再违反诚信原则 (三)受领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债权与请求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不可分离。债权是请求权存在 的基础和前提,而请求权既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转让请求权,也 就等于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等于抛弃债权;实现了请求权,也就实现了债权。但是(2-2) 在实践上,这必然助长法院不传当事人出庭就认定当事人败诉,从而不利于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 153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判决与裁定不同。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即对当事人的实质争议和请求所作的 结论;而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问题,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 得到法律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这显然是一个实体问题,而不是一个程 序问题。因此,对于那些确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原告败诉或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二)诉讼时效后满后发生请求权有条件消灭或抗辩权发生的法律后果 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显然不能强迫债务人接受时效利益。“仅仅因为过了一 定的时间,就想逃避承担一种确定无疑的存在的义务,这种行为至少在以前的某些交易圈中 被视为是不名誉的事情。因此,债务人在这里应当有可能不提出消灭时效之抗辩,而将其抗 辩的内容限制在其他的证据上,如付款、抵销或者撤销。” 因而,除非义务人援用时效巳完成而抗辩,法院应不得依职权援用时效的规定。既然 如此,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可基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其债务,但义务人可 以已过时效为由抗辩。义务人一旦行使了时效抗辩权,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 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 由于胜诉权的存在是以有实体法规定的请求权为前提的或者说在诉讼中请求权明 确表现为胜诉权,只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存在真实的请求权,那么其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满足, 成为胜诉的一方。因而,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是导致抗辩权的发生,而‘旦义务人行使了抗 辩权,则导致请求权的消灭。 债务人拒绝给付,而未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的,不得认为已有时效抗辩权的行使。 所谓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而抗辩,不必用诉讼时效完成的字样,亦不必引用规定诉 讼时效的法条,其拒绝给付是以请求权因时效的经过而不得再为行使理由的,即属已有此项 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是否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其抗辩权,或者在诉讼前主张之即可?由于需要主 张的抗辩主要是为了阻止法院作出判决,因此其主要意义应该体现在诉讼程序之中,所以应 以抗辩权利人在诉讼中的意思为准。不过,抗辩权利人的这一意思,也可以从其诉讼前的行 为中获知。即抗辩权利人诉讼前的行为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对确定抗辩权利人在诉讼中的意 思具有重要性。 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诉前抗辩的意思直到诉讼程序开始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抗 辩权利人在诉讼前主张其抗辩权就可以了。当然,为了使法院在诉讼中注意到抗辩权的存在, 抗辩权利人还必须以各种方式将其抗辩权导人到诉讼程序中去。与此相类似,在前一审级已 经提出的时效抗辩,不需要在后一审级再次提出。 义务人对时效的明知而等待,不妨碍时效的完成,但时效抗辩的主张如违反诚信原则, 仍不得为之,尤其是债务人以欺诈的方法阻止债权人为权利的主张时。不过,义务人违反诚 信原则的行为并不导致其时效抗辩权的消灭,只是产生与时效不完成相类似的法律效果,亦 即时效于合理期间内不完成。这个附加的合理期间届满后,如果义务人主张时效抗辩,则不 再违反诚信原则。 (三)受领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债权与请求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不可分离。债权是请求权存在 的基础和前提,而请求权既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转让请求权,也 就等于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等于抛弃债权;实现了请求权,也就实现了债权。但是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