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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T91-2002 反映所在区域环境的污染特征;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同时还须考 虑实际采样时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4.1.1.1对流域或水系要设立背景断面、控制断面(若干)和入海口断面。对行政区域可设背景断 面(对水系源头)或入境断面(对过境河流)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若干)和入海河口断面或出 境断面。在各控制断面下游,如果河段有足够长度(至少10km),还应设削减断面。 4.1.1.2根据水体功能区设置控制监测断面,同一水体功能区至少要设置1个监测断面 4.1.1.3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尽量选择顺直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稳 水面宽阔、无急流、无浅滩处。 4.1.1.4监测断面力求与水文测流断面一致,以便利用其水文参数,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的结 4.1.1.5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长远性。 4.1.1.6流域同步监测中,根据流域规划和污染源限期达标目标确定监测断面(见第7章流域监 测)。 4.1.1.7河道局部整治中,监视整治效果的监测断面,由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1.1.8应急监测断面布设见第9章。 4.1.1.9入海河口断面要设置在能反映入海河水水质并临近入海的位置。 4.1.2监测断面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实际需要,考虑对污染物时空分布和变 化规律的了解、优化的基础上,以最少的断面、垂线和测点取得代表性最好的监测数据。 4.1.3监测断面的设置方法 4.1.3.1背景断面须能反映水系未受污染时的背景值。要求:基本上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远离城 市居民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放区及主要交通路线。原则上应设在水系源头处或未受污染的上游 河段,如选定断面处于地球化学异常区,则要在异常区的上、下游分别设置。如有较严重的水土流 失情况,则设在水土流失区的上游 4.1.3.2入境断面,用来反映水系进入某行政区域时的水质状况,应设置在水系进入本区域且尚未 受到本区域污染源影响处 4.1.3.3控制断面用来反映某排污区(口)排放的污水对水质的影响。应设置在排污区(口)的下 游,污水与河水基本混匀处 4.1.3.4控制断面的数量、控制断面与排污区(口)的距离可根据以下因素决定:主要污染区的数 量及其间的距离、各污染源的实际情况、主要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和其它水文特征等。此外,还 应考虑对纳污量的控制程度,即由各控制断面所控制的纳污量不应小于该河段总纳污量的80%。如 某河段的各控制断面均有五年以上的监测资料,可用这些资料进行优化,用优化结论来确定控制断 面的位置和数量。 4.1.3.5出境断面用来反映水系进入下一行政区域前的水质。因此应设置在本区域最后的污水排放 口下游,污水与河水已基本混匀并尽可能靠近水系出境处。如在此行政区域内,河流有足够长度, 则应设削减断面。削减断面主要反映河流对污染物的稀释净化情况,应设置在控制断面下游,主要 污染物浓度有显著下降处 4.1.3.6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主要河流的干流、一、二级支流 的交界断面,这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断面。 4.1.3.7其它各类监测断面 a.水系的较大支流汇入前的河口处,以及湖泊、水库、主要河流的出、入口应设置监测断面。 b.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的交界处应设置出境断面和入境断面。 C.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 d.对流程较长的重要河流,为了解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经适当距离后应设置监测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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