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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精神 古罗马时代是“两希”(“希腊”与“希伯来”)文明汇聚、互融的时代。除了上述“两希”文明的 种种遗传和嬗变,古罗马时代亦产生了自己的独特精神,从而与“两希”文明一道为共构西方 文化或基督宗教文化做出了贡献,使西方文化或基督宗教文化精神乃希腊、希伯来和罗马精 神之结晶,由此形成其“三位一体”、“三流共聚”之奇特景观。如果说,古罗马在哲学、宗教 精神上的原创性不如“两希”文明,那么其帝国氛围中形成的律法精神、团队精神、共和精神 和帝国精神却别具一格、独有意义 首先,律法精神乃古罗马精神之重要遗产。人们习称西方文明三大源头乃古希腊的哲学、古 希伯来的宗教和古罗马的律法,其意义可见一斑。古罗马民族是一个务实的民族,故少了许 多古希腊思想的形而上之探和古希伯来宗教的空灵之思。在其帝国崛起的基础中,我们却可 以看到罗马法精神的厚重及有效。本来,罗马法受到古希腊人立法实践的启发,古罗马在制 定其“十二铜表法前曾专门派人到古希腊学习,对梭伦立法、雅典政制等均有研究。在此基 础上,古罗马先后选出两个十人委员会来制定法典,前者完成了十个法表,后者补入两个法 表,这十二个法表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后刻在十二块铜表上在罗马广场公布,由此形成了罗 马共和时代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对古希腊人立法实践的重大突破,即跳出了古希腊城邦本位 主义的狭隘范围,从而使罗马法律从一开始就有其广泛性和普遍适用性。十二铜表法包括私 法、公法、刑法和宗教法规等,除了罗马贵族和祭司之外,其他普通人甚至小孩子也都可以 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因此人们对之乃能达到耳熟能详的程度。就其内容而言,现代西 方立法理论的三大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和“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已在这些 古罗马法中有了充分体现。罗马法影响了后来基督宗教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而其律法精神 亦扩展为西方社会“法的精神 其次,古罗马在其帝国的形成中促成了一种团队精神的发展,这在古罗马社会强调群体、国 家、纪律、秩序中得到充分体现。古罗马在其走向帝国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提 高了其务实精神和尚武精神。但这种征战和征服仅靠个人的尚武和英雄主义是远远不够的。 于是,罗马人在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实践中构成了其典型的团体精神,这种分工、合作,配 合、协调在罗马军团的构建上达到了完美之境。与之相关联,古罗马人则形成了其群体意识 国家、团体的利益要高于自身利益,其存在亦是个我存在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古罗马社会 强调纪律、秩序和法治,个人对其民族团体、对其国家整体须绝对服从。黑格尔为之曾感叹 说,罗马人的勇敢“是根本上和同伴联系时表现的勇敢”。这种团队精神对古罗马帝国时期 诞生并发展的基督教会颇有启迪和影响,从中我们亦可窥见罗马教会所强调的团体性、整体 性之奧秘所在。它为西方群体宗教意识和宗教团队观念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动力。 再次,古罗马社会曾营造出一种共和精神。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那儿,“共和”乃一种“理 想”。而在古罗马的历史上,“共和国则为一种“现实”。尽管从总体来看,古罗马共和国的 政体仍为一种贵族寡头统治形式,然而从其基本理念和精神上分析,古罗马共和国却因其或 多或少、时隐时现地体现出“集体领导”和“公民权力”这些原则而已经具有现代意义上之“共 和国”政体的精髓。在古罗马共和时期,国家权力乃集中在元老院、人民大会和执政官身上。 这样,管理国家至少在名义上乃为“全体人民的事务”。其中元老院由数百人组成,多为贵族 但曾担任高级职务的平民在卸任后亦可进入元老院。元老院可以授予执政官权力,有权批准 人民大会的决定,因而乃以“集体领导”的方式成为罗马共和政体的立法者及其社会生活的指 导者。人民大会分为库里亚、百人团和特里布斯这三种形式。库里亚乃古代氏族部落大会 作用不大。百人团会议有权通过法律,选举高级官吏。而特里布斯则指平民大会,一度有过 通过法律、产生重要官吏的权力。执政官为共和团最高首领,其权力来自人民,负责执行元 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对人民主权至少具有象征性的服从。从总体来看,古罗马的共和精 神为现代社会“走向共和”提供了可能或模式。现代共和体制的“三权分离”、“两院制”等多少古罗马的精神 古罗马时代是“两希”(“希腊”与“希伯来”)文明汇聚、互融的时代。除了上述“两希”文明的 种种遗传和嬗变,古罗马时代亦产生了自己的独特精神,从而与“两希”文明一道为共构西方 文化或基督宗教文化做出了贡献,使西方文化或基督宗教文化精神乃希腊、希伯来和罗马精 神之结晶,由此形成其“三位一体”、“三流共聚”之奇特景观。如果说,古罗马在哲学、宗教 精神上的原创性不如“两希”文明,那么其帝国氛围中形成的律法精神、团队精神、共和精神 和帝国精神却别具一格、独有意义。 首先,律法精神乃古罗马精神之重要遗产。人们习称西方文明三大源头乃古希腊的哲学、古 希伯来的宗教和古罗马的律法,其意义可见一斑。古罗马民族是一个务实的民族,故少了许 多古希腊思想的形而上之探和古希伯来宗教的空灵之思。在其帝国崛起的基础中,我们却可 以看到罗马法精神的厚重及有效。本来,罗马法受到古希腊人立法实践的启发,古罗马在制 定其“十二铜表法”前曾专门派人到古希腊学习,对梭伦立法、雅典政制等均有研究。在此基 础上,古罗马先后选出两个十人委员会来制定法典,前者完成了十个法表,后者补入两个法 表,这十二个法表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后刻在十二块铜表上在罗马广场公布,由此形成了罗 马共和时代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对古希腊人立法实践的重大突破,即跳出了古希腊城邦本位 主义的狭隘范围,从而使罗马法律从一开始就有其广泛性和普遍适用性。十二铜表法包括私 法、公法、刑法和宗教法规等,除了罗马贵族和祭司之外,其他普通人甚至小孩子也都可以 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因此人们对之乃能达到耳熟能详的程度。就其内容而言,现代西 方立法理论的三大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和“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已在这些 古罗马法中有了充分体现。罗马法影响了后来基督宗教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而其律法精神 亦扩展为西方社会“法的精神”。 其次,古罗马在其帝国的形成中促成了一种团队精神的发展,这在古罗马社会强调群体、国 家、纪律、秩序中得到充分体现。古罗马在其走向帝国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提 高了其务实精神和尚武精神。但这种征战和征服仅靠个人的尚武和英雄主义是远远不够的。 于是,罗马人在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实践中构成了其典型的团体精神,这种分工、合作,配 合、协调在罗马军团的构建上达到了完美之境。与之相关联,古罗马人则形成了其群体意识, 国家、团体的利益要高于自身利益,其存在亦是个我存在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古罗马社会 强调纪律、秩序和法治,个人对其民族团体、对其国家整体须绝对服从。黑格尔为之曾感叹 说,罗马人的勇敢“是根本上和同伴联系时表现的勇敢”。 这种团队精神对古罗马帝国时期 诞生并发展的基督教会颇有启迪和影响,从中我们亦可窥见罗马教会所强调的团体性、整体 性之奥秘所在。它为西方群体宗教意识和宗教团队观念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动力。 再次,古罗马社会曾营造出一种共和精神。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那儿,“共和”乃一种“理 想”。而在古罗马的历史上,“共和国”则为一种“现实”。尽管从总体来看,古罗马共和国的 政体仍为一种贵族寡头统治形式,然而从其基本理念和精神上分析,古罗马共和国却因其或 多或少、时隐时现地体现出“集体领导”和“公民权力”这些原则而已经具有现代意义上之“共 和国”政体的精髓。在古罗马共和时期,国家权力乃集中在元老院、人民大会和执政官身上。 这样,管理国家至少在名义上乃为“全体人民的事务”。其中元老院由数百人组成,多为贵族, 但曾担任高级职务的平民在卸任后亦可进入元老院。元老院可以授予执政官权力,有权批准 人民大会的决定,因而乃以“集体领导”的方式成为罗马共和政体的立法者及其社会生活的指 导者。人民大会分为库里亚、百人团和特里布斯这三种形式。库里亚乃古代氏族部落大会, 作用不大。百人团会议有权通过法律,选举高级官吏。而特里布斯则指平民大会,一度有过 通过法律、产生重要官吏的权力。执政官为共和团最高首领,其权力来自人民,负责执行元 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对人民主权至少具有象征性的服从。从总体来看,古罗马的共和精 神为现代社会“走向共和”提供了可能或模式。现代共和体制的“三权分离”、“两院制”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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