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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 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 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 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 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 民在过去几年内己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 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 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 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 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 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 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己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 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 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 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 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 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己经获得成就,今后将 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 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 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 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 文献号 】1-12001 页码,1/7 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WTO...\d11p32.ht 2002-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 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 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 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 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 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 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 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 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 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 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 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 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 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 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 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 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 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 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 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 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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