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2006年4月2日我交付房款和液化气初装费以后,京吉顺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我, 我实际占有房屋使用至今。之后京吉顺公司就没有与我联系过,我多次要求京吉 顺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京吉顺公司一直推托不办。2009年9月28 日我提起诉讼,要求京吉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办理房产过 户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事实 上,我与京吉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早已生效且已履行,本案房屋过户与否,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京吉顺公司称其已经通知买房人于2008年8月21日前办理过 户手续,恰恰反证了京吉顺公司是在履行双方的买卖合同,如若合同无效,为什 么还要在签约后二年多时间去办理房屋过户?显然自相矛盾。京吉顺公司与吕素芹 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过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无效。2009年11月15日,大兴 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京吉顺公司提交虚假证据欺骗法庭,后又突击将诉 争房屋一房两卖,并过户给具有特定关系的吕素芹,存在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 据,及过户逃避法律追究的非法行为。京吉顺公司以诉争房屋已办过户手续为由, 来辩解主张双方的合同无效,抗辩理由不成立,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刘 萍与京吉顺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京吉顺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 起反诉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本案中京吉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超 过了法定的期限,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午4月19日,京吉顺公司与刘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 定由刘萍购买京吉顺公司林海园小区3号楼5单元601房屋,价格为201939元, 并约定待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更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刘萍 从京吉顺公司处拿到该房钥匙并入住,但未办理该房的所有权证书。 关于房款的交纳,刘萍提交了京吉顺公司与傅淑合、邱志成于2006年元月25 日签订的协议书、京吉顺公司与利君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 代理合同、京吉顺公司于2006年4月I9日发给利君公司的通知、傅淑合于2006 年4月19日出具的房款收条、京吉顺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为刘萍出具的房款 收据,证明京吉顺公司委托利君公司销售房屋;因欠傅淑合、邱志成工程款,京吉 顺公司将林海园小区3号楼5单元601房屋折抵给傅淑合、邱志成,由其二人收 取房款:傅淑合于2006年4月19日收到房款以及京吉顺公司为刘萍出具房款收据 等一系列事实。京吉顺公司对刘萍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主张与 傅淑合、邱志成签订的协议书经后来双方再次协商已经作废,京吉顺公司并没有 收到刘萍交的房款,与刘萍的契约因为没有签正式合同所以没有生效。 2009年9月28日,因京吉顺公司未为其办理房产证,刘萍起诉至我院,要求 京吉顺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诉讼期间,京吉顺公司将诉争房屋过户至 吕素芹名下。 京吉顺公司主张曾在林海园小区3号楼5单元601室房门张贴通知,通知业 主接到通知后,于2008年8月20日前到京吉顺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业 主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负责。京吉顺公司申请了为林海园小区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的北京兴顺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许希田出庭证明此事。 2009午10月20日,孙丽代理京吉顺公司与吕素芹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约定由京吉顺公司将林海园小区3号楼5单元601房屋售与吕素 芹,价格为200713元。同日,京吉顺公司为吕素芹出具了金额为200713的房款 发票。吕素芹还在同日交纳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并于2009年10 月2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6 年 4 月 2 日我交付房款和液化气初装费以后,京吉顺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我, 我实际占有房屋使用至今。之后京吉顺公司就没有与我联系过,我多次要求京吉 顺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京吉顺公司一直推托不办。2009 年 9 月 28 日我提起诉讼,要求京吉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办理房产过 户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事实 上,我与京吉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早已生效且已履行,本案房屋过户与否,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京吉顺公司称其已经通知买房人于 2008 年 8 月 21 日前办理过 户手续,恰恰反证了京吉顺公司是在履行双方的买卖合同,如若合同无效,为什 么还要在签约后二年多时间去办理房屋过户?显然自相矛盾。京吉顺公司与吕素芹 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过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无效。2009 年 11 月 15 日,大兴 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京吉顺公司提交虚假证据欺骗法庭,后又突击将诉 争房屋一房两卖,并过户给具有特定关系的吕素芹,存在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 据,及过户逃避法律追究的非法行为。京吉顺公司以诉争房屋已办过户手续为由, 来辩解主张双方的合同无效,抗辩理由不成立,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刘 萍与京吉顺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京吉顺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 起反诉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本案中京吉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超 过了法定的期限,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 午 4 月 19 日,京吉顺公司与刘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 定由刘萍购买京吉顺公司林海园小区 3 号楼 5 单元 601 房屋,价格为 201939 元, 并约定待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更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刘萍 从京吉顺公司处拿到该房钥匙并入住,但未办理该房的所有权证书。 关于房款的交纳,刘萍提交了京吉顺公司与傅淑合、邱志成于 2006 年元月 25 日签订的协议书、京吉顺公司与利君公司于 2006 年 1 月 23 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 代理合同、京吉顺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I9 日发给利君公司的通知、傅淑合于 2006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房款收条、京吉顺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28 日为刘萍出具的房款 收据,证明京吉顺公司委托利君公司销售房屋;因欠傅淑合、邱志成工程款,京吉 顺公司将林海园小区 3 号楼 5 单元 601 房屋折抵给傅淑合、邱志成,由其二人收 取房款;傅淑合于 2006 年 4 月 19 日收到房款以及京吉顺公司为刘萍出具房款收据 等一系列事实。京吉顺公司对刘萍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主张与 傅淑合、邱志成签订的协议书经后来双方再次协商已经作废,京吉顺公司并没有 收到刘萍交的房款,与刘萍的契约因为没有签正式合同所以没有生效。 2009 年 9 月 28 日,因京吉顺公司未为其办理房产证,刘萍起诉至我院,要求 京吉顺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诉讼期间,京吉顺公司将诉争房屋过户至 吕素芹名下。 京吉顺公司主张曾在林海园小区 3 号楼 5 单元 601 室房门张贴通知,通知业 主接到通知后,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前到京吉顺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业 主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负责。京吉顺公司申请了为林海园小区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的北京兴顺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许希田出庭证明此事。 2009 午 10 月 20 日,孙丽代理京吉顺公司与吕素芹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约定由京吉顺公司将林海园小区 3 号楼 5 单元 601 房屋售与吕素 芹,价格为 200713 元。同日,京吉顺公司为吕素芹出具了金额为 200713 的房款 发票。吕素芹还在同日交纳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并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