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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统一的、赋有行政和法律权力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是进行水资源管理 工作不可缺少的组织保证。 (1)水资源管理机构具有行政职能和专业技术管理职能。其行政职能包括:在防止地 下水污染和地面沉降等方面,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检查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各项规划及各项法律、法令的实施情况,对于违法者切 实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和法律诉讼: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资源开发 与保护的某些条例、规定、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统一管理所属范围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 保护工作,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审批用水单位的建井申请,征收水费等日常 管理事务 (2)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能包括:对管理区域内各种水资源进行正确统 计,制定审批地下水开采方案,管理建井工作:负责水资源量和质方面的动态观测,资料的 统计积累和分析整理工作,定期预报地下水量和水质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制 定对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对策,为有关水资源的法令、法律条款的建立和修订提供技术 论证:组织有关水资源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等各项专题科研工作的实施,积极引 进推广国内外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我国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有些省、市、自治区 地区、县设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实行对所管辖地区的水资源管理。 2、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措施 国外现代水法共同性的内容为:提倡水归公共所有,归社会所有,共同使用,并加强政 府对水的管理和控制: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与控制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相结合:兴利与除害 相结合,对预防或减轻水的有害影响,对防洪、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含盐量增加、防止污染 等做出规定: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水联合管理;实行用水许可与水权登记制度:征收水 费和水税 国外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法规有以下六种:国际性水法(包括国际河流或边界河流流域 诸国间的协议以及跨国调水输水协议):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内容直接写入国家宪法:地 表水与地下水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水资源法;把地表水法扩大到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对地表水 和地卜水分别制定法规:;为某个重要水源地单独制定法规。 我国在1984年和1988年也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地方性水法(如北京、上海、哈尔滨、济南、天津、郑州等市,河北、山西、吉林 贵州,内蒙古等省区)与全国水法无原则上的差别,只是针对区内具体情况作些补充规定。 我国水法的内容和特点既包括国外水法的共同性内容,符合现代水法的趋势,又有我国自己 的特色,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内容全面,体现了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水法内容既有开 源,也有节流:既考虑经济效益,也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同时十分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 2)强调按科学方法办事。强调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査评价 兴建跨流域的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 (3)水法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治水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针对以往规划的失 误,水法特别强调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还规定,经批准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统一的、赋有行政和法律权力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是进行水资源管理 工作不可缺少的组织保证。 (1)水资源管理机构具有行政职能和专业技术管理职能。其行政职能包括:在防止地 下水污染和地面沉降等方面,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检查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各项规划及各项法律、法令的实施情况,对于违法者切 实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和法律诉讼;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资源开发 与保护的某些条例、规定、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统一管理所属范围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 保护工作,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审批用水单位的建井申请,征收水费等日常 管理事务。 (2)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能包括:对管理区域内各种水资源进行正确统 计,制定审批地下水开采方案,管理建井工作:负责水资源量和质方面的动态观测,资料的 统计积累和分析整理工作,定期预报地下水量和水质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制 定对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对策,为有关水资源的法令、法律条款的建立和修订提供技术 论证;组织有关水资源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等各项专题科研工作的实施,积极引 进推广国内外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我国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有些省、市、自治区或 地区、县设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实行对所管辖地区的水资源管理。 2、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措施 国外现代水法共同性的内容为:提倡水归公共所有,归社会所有,共同使用,并加强政 府对水的管理和控制;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与控制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相结合:兴利与除害 相结合,对预防或减轻水的有害影响,对防洪、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含盐量增加、防止污染 等做出规定;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水联合管理;实行用水许可与水权登记制度;征收水 费和水税。 国外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法规有以下六种:国际性水法(包括国际河流或边界河流流域 诸国间的协议以及跨国调水输水协议);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内容直接写入国家宪法;地 表水与地下水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水资源法;把地表水法扩大到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对地表水 和地卜水分别制定法规;为某个重要水源地单独制定法规。 我国在1984年和1988年也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地方性水法(如北京、上海、哈尔滨、济南、天津、郑州等市,河北、山西、吉林、 贵州,内蒙古等省区)与全国水法无原则上的差别,只是针对区内具体情况作些补充规定。 我国水法的内容和特点既包括国外水法的共同性内容,符合现代水法的趋势,又有我国自己 的特色,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内容全面,体现了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水法内容既有开 源,也有节流:既考虑经济效益,也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同时十分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 (2)强调按科学方法办事。强调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兴建跨流域的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 (3)水法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治水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针对以往规划的失 误,水法特别强调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还规定,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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