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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着湿不透明、无碍观瞻的服装。运 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鞋: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鞋的构造不得给运动员提供 任何额外的助力,不得附加弹簧等类的装置,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搭扣带。 鞋钉数量: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11 个 鞋钉尺寸:塑胶跑道:长不超过9mm,最大直径为4mm 非塑胶跑道:长不超过25mm,最大直径为4mm 鞋掌与鞋跟:鞋掌和/或鞋跟有沟、背、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应采用与鞋掌 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跳高和跳远鞋掌的最大厚度为13mm,跳髙的鞋跟最大 厚度为19mm。 9.抗议和上诉(第146条) 1)对参赛资格的抗议须在比赛前向技术代表提出 2)对某项成绩或进程的抗议,须在正式宣告成绩后30分钟内提出。 3)所有抗议应首先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 4)凡交仲裁的申诉应在正式宣告有关裁判长的裁决后的30分钟内提出,申诉 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的官员签名,并附上相关的申诉费,如果该抗 议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5)涉及田赛项目的抗议,有关裁判长可以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成绩,以便保留有 关的权利。 10.跑道测量(第160条) 1)标准跑道全长400米,突沿高约5厘米,宽至少5厘米。 2)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30厘米外测量跑道,无内突沿,则在标志线外沿 以外20厘米进行测量。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的后沿量至终点线的后沿。 4)400m及400m以下各项径赛,每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至少为1.22 米,最大为1.25米,分道线赛5厘米。 5)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超过1:100,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5 服装: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着湿不透明、无碍观瞻的服装。运 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鞋: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鞋的构造不得给运动员提供 任何额外的助力,不得附加弹簧等类的装置,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搭扣带。 鞋钉数量: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 11 枚鞋钉,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 11 个。 鞋钉尺寸:塑胶跑道:长不超过 9mm,最大直径为 4mm。 非塑胶跑道:长不超过 25mm,最大直径为 4mm。 鞋掌与鞋跟:鞋掌和/或鞋跟有沟、背、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应采用与鞋掌 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跳高和跳远鞋掌的最大厚度为 13mm,跳高的鞋跟最大 厚度为 19mm。 9.抗议和上诉(第 146 条) 1)对参赛资格的抗议须在比赛前向技术代表提出。 2)对某项成绩或进程的抗议,须在正式宣告成绩后 30 分钟内提出。 3)所有抗议应首先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 4)凡交仲裁的申诉应在正式宣告有关裁判长的裁决后的 30 分钟内提出,申诉 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的官员签名,并附上相关的申诉费,如果该抗 议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5)涉及田赛项目的抗议,有关裁判长可以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成绩,以便保留有 关的权利。 10.跑道测量(第 160 条) 1)标准跑道全长 400 米,突沿高约 5 厘米,宽至少 5 厘米。 2)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 30 厘米外测量跑道,无内突沿,则在标志线外沿 以外 20 厘米进行测量。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的后沿量至终点线的后沿。 4)400m 及 400m 以下各项径赛,每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至少为 1.22 米,最大为 1.25 米,分道线赛 5 厘米。 5)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超过 1:100,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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