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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冲击。制度创新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容易随着金融的发展而与时代不相适应,更容易 发生金融危机,特别是系统性危机。制度创新、改革与金融稳定的关联性是一个核心问题。 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但这类创新的风险定价偏低,造成过度交易,亦可 能产生严重的金融冲击。技术创新表现在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中,相应带来了危机的传 染性。从历史上的各种金融创新看,金融创新在不同层面上都可能产生金融风险,风险的累 积和升级甚至会产生金融危机。如何利用金融创新重新配置金融资源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 同时,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就成为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 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条件。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对信息要 求非常高,只有信息充分、透明,投资者(包括专业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了解金融创新产 品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定价,才能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监管机构应该要求金融创新产品 发起人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环节。其一,金融机构 应该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将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可能 风险进行甄别,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不同的特质,进行相应的 资产损失计提。其二,金融机构应该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能力建设,比如风险识别中的波 动率、贝塔系统、VaR等模型并无法十分客观地度量风险的大小。其三,金融机构需要对各 种风险进行相应的防范,比如银行就应结合巴塞尔协议,建立符合相应风险管理需要的资本 金充足水平和贷款呆账准备金。其四,从整体监管有效性和系统性风险应对上,宏观审慎 管理制度框架是最基础性的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建设(郑联盛等,2012)。 完善金融创新的监管体系是防范风险的核心要求。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是远远不够 的,监管当局进行的有效监管是保障金融稳定性和金融安全的利器。首先,金融监管当局要 改变监管的理念和监管模式,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创新(及其导致的金融脱媒)和混业 经营的再次繁荣,使得原本的监管机制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金融 创新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以及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表内表外业务设计 个科学的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其次,金融监管应 强调针对性,比如银行业需要关注其表内资产负债的实质变化,比如银行同业业务的膨胀, 以及表外业务的变化,对资产证券化应强调对基础资产和各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级与评估。 另外,离岸金融、税收天堂、私人股杈基金、对冲基金等仍没有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最 后,监管当局的能力建设需要放在突出的位置,监管能力应和金融业务、金融创新的发展保 持动态的协调,方能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金融创新是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落脚点。“创新-风险-监管-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 展过程,金融创新仍是规避或削减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主要途径。不管是金融机构对 金融产品的设计和信息披轮,还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改善风险管理模式,或是金融监管当局 提高监管水平,这其中都包含了更多的金融创新。如果金融创新能够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要10 金融冲击。制度创新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容易随着金融的发展而与时代不相适应,更容易 发生金融危机,特别是系统性危机。制度创新、改革与金融稳定的关联性是一个核心问题。 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但这类创新的风险定价偏低,造成过度交易,亦可 能产生严重的金融冲击。技术创新表现在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中,相应带来了危机的传 染性。从历史上的各种金融创新看,金融创新在不同层面上都可能产生金融风险,风险的累 积和升级甚至会产生金融危机。如何利用金融创新重新配置金融资源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 同时,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就成为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 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条件。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对信息要 求非常高,只有信息充分、透明,投资者(包括专业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了解金融创新产 品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定价,才能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监管机构应该要求金融创新产品 发起人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环节。其一,金融机构 应该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将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可能 风险进行甄别,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不同的特质,进行相应的 资产损失计提。其二,金融机构应该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能力建设,比如风险识别中的波 动率、贝塔系统、VaR 等模型并无法十分客观地度量风险的大小。其三,金融机构需要对各 种风险进行相应的防范,比如银行就应结合巴塞尔协议,建立符合相应风险管理需要的资本 金充足水平和贷款呆账准备金。 其四,从整体监管有效性和系统性风险应对上,宏观审慎 管理制度框架是最基础性的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建设(郑联盛等,2012)。 完善金融创新的监管体系是防范风险的核心要求。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是远远不够 的,监管当局进行的有效监管是保障金融稳定性和金融安全的利器。首先,金融监管当局要 改变监管的理念和监管模式,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创新(及其导致的金融脱媒)和混业 经营的再次繁荣,使得原本的监管机制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金融 创新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以及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表内表外业务设计 一个科学的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其次,金融监管应 强调针对性,比如银行业需要关注其表内资产负债的实质变化,比如银行同业业务的膨胀, 以及表外业务的变化,对资产证券化应强调对基础资产和各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级与评估。 另外,离岸金融、税收天堂、私人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仍没有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最 后,监管当局的能力建设需要放在突出的位置,监管能力应和金融业务、金融创新的发展保 持动态的协调,方能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金融创新是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落脚点。“创新-风险-监管-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 展过程,金融创新仍是规避或削减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主要途径。不管是金融机构对 金融产品的设计和信息披轮,还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改善风险管理模式,或是金融监管当局 提高监管水平,这其中都包含了更多的金融创新。如果金融创新能够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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