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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5年国务院规定可以设镇,1963年下达《 中国建制镇设 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1984年 在《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 知》。 规定:“总人口在 二万以下的乡,乡政 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 过2千的,可以建镇; 置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 标准 乡,乡政府驻地非农 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10%以上的,也可以 建镇”。中 国 建 制 镇 设 置 标 准 我国1955年国务院规定可以设镇,1963年下达《 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1984年 在《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 知》。 规定:“总人口在 二万以下的乡,乡政 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 过2千的,可以建镇; 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 乡,乡政府驻地非农 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10%以上的,也可以 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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