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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 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 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 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 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 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 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 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 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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