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 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 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 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 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 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 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 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 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 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 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 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 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 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 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 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 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 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 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 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 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