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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外性行为”的伦理研究 2012.12 婚外性行为”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家庭。对于个人而言,“婚 外性行为”可能会对个人,甚至是配偶造成不可磨灭的生理上以及心理上的创伤。在生理上 主要是婚外性行为者可能由于“一夜情”等行为而使自己换上性病、甚至艾滋病等;而有关 心理上的创伤,麦土兴、罗雄伟、苏铭(2005)通过对就职医院中婚外性行为就诊者的 研究,得出婚外性行为患者在躯体化、强迫、抑郁、焦虑、恐怖、精神病性6个因子分数均 高于国内常模,差异有高度显著性,可见这一人群的心理状况值得担忧。在对102例婚外性 行为患者的心理因素进行评估之后,结论是存在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比例显著高于国内正常人, 其中以强迫和抑郁症状为主要表现。而对于家庭而言,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对整个家庭的影响 可能是致命的。 Tony Devine(1998)认为几乎没有任何婚姻承受得了夫妻不贞的打击, 这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婚外性行为也给最无辜的孩子带来难以消除的后患,子女本能地 对父母不忠以及其所造成的后果作出最强烈的反应,他们对受害的一方采取保护态度而且无 法了解为何一个原本慈爱的父(母)亲会以这种方式背弃其配偶。同时,他还认为爱和被爱是 人类性愉悦的源泉,而一旦离开婚姻这性与爱结合的场所,性的激情只能是短暂的享乐。正 如汤姆斯立考纳博士所说:“当发生在象征两人生命结合的婚盟里时,性行为在各种层面来 看都是最令人满足且不必担心任何危险的。” 3.婚外性行为其他角度的研究 关于婚外性行为其他角度的研究,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角度来看,杨明(2001)指出,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将“夫妻之间应当 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确立为基本原则已成为共识,但其过于抽象,虽然确立了夫妻之问的 这种权利和义务、却并没有相应的责任和救济制度与之配套;因而在如何调整婚外性关系的 问题上,该原则并不能解决诸如“婚外性行为应如何定性”、“应当如何维护受害方配偶的 合法权益”、“应建立何种责任机制”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是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惩治婚外性行为;一是通过设置“配偶权”,赋予受害方以侵权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汤渊儒(2007)将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埃塞 俄比亚、意大利、魁北克、中国台湾)和英美法国家(英国、美国、中国香港)关于“夫妻 忠实”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详细地列举,得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都对夫妻忠实进行 了规定,但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又各有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明确夫妻间互负忠实义 务(如法国、日本、瑞士等),有些国家和地区没有。但是从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夫妻间最基 本的不忠实行为一一通奸的调整,可以看出,夫妻忠实的权利义务得到了确立。最重要的是, 对夫妻忠实的规范早而有之且历经修法而未曾改变。可以说,夫妻忠实一直是法律所孜孜以关于“婚外性行为”的伦理研究 2012.12 5 “婚外性行为”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家庭。对于个人而言,“婚 外性行为”可能会对个人,甚至是配偶造成不可磨灭的生理上以及心理上的创伤。在生理上 主要是婚外性行为者可能由于“一夜情”等行为而使自己换上性病、甚至艾滋病等;而有关 心理上的创伤,麦土兴、罗雄伟、苏铭(2005)[10]通过对就职医院中婚外性行为就诊者的 研究,得出婚外性行为患者在躯体化、强迫、抑郁、焦虑、恐怖、精神病性 6 个因子分数均 高于国内常模,差异有高度显著性,可见这一人群的心理状况值得担忧。在对 102 例婚外性 行为患者的心理因素进行评估之后,结论是存在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比例显著高于国内正常人, 其中以强迫和抑郁症状为主要表现。而对于家庭而言,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对整个家庭的影响 可能是致命的。Tony Devine(1998)[11]认为几乎没有任何婚姻承受得了夫妻不贞的打击, 这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婚外性行为也给最无辜的孩子带来难以消除的后患,子女本能地 对父母不忠以及其所造成的后果作出最强烈的反应,他们对受害的一方采取保护态度而且无 法了解为何一个原本慈爱的父(母)亲会以这种方式背弃其配偶。同时,他还认为爱和被爱是 人类性愉悦的源泉,而一旦离开婚姻这性与爱结合的场所,性的激情只能是短暂的享乐。正 如汤姆斯·立考纳博士所说:“当发生在象征两人生命结合的婚盟里时,性行为在各种层面来 看都是最令人满足且不必担心任何危险的。” 3. 婚外性行为其他角度的研究 关于婚外性行为其他角度的研究,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角度来看,杨明(2001)[12]指出,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将“夫妻之间应当 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确立为基本原则已成为共识,但其过于抽象,虽然确立了夫妻之问的 这种权利和义务、却并没有相应的责任和救济制度与之配套;因而在如何调整婚外性关系的 问题上,该原则并不能解决诸如“婚外性行为应如何定性”、“应当如何维护受害方配偶的 合法权益”、“应建立何种责任机制”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惩治婚外性行为;一是通过设置“配偶权”,赋予受害方以侵权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汤渊儒(2007)[13]将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埃塞 俄比亚、意大利、魁北克、中国台湾)和英美法国家(英国、美国、中国香港)关于“夫妻 忠实”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详细地列举,得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都对夫妻忠实进行 了规定,但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又各有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明确夫妻间互负忠实义 务(如法国、日本、瑞士等),有些国家和地区没有。但是从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夫妻间最基 本的不忠实行为——通奸的调整,可以看出,夫妻忠实的权利义务得到了确立。最重要的是, 对夫妻忠实的规范早而有之且历经修法而未曾改变。可以说,夫妻忠实一直是法律所孜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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