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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 则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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