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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 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 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者计征消费税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 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 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 格确足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x(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利润率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 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 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 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 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者,计征消费税。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 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 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 格确足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x(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利润率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 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 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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