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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陷入贫困或影响家庭义务者,亦同样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对无缔约能力 的自然人的分类,与英美法大致相同。其中的由第488(3)条规定的第三类人 被大陆法的学者称为禁治产人,相当于英美法上的酗酒人 《德国民法典》关于无行为能力的规定集中在第104条,内容与前述诸国亦 无不同:“下列诸人,无行为能力:(1)未满7周岁者:(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 由决定意志者,而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的;(3)因患精神病而受禁治产的 宣告者。 2.未成年人 (1)成年的年龄。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普通法,21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 年人。1969年,英国通过《家事法改革法案》( the Family Law Reform Act) 将成为成年人的年龄降低到18岁。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已通过制定法,把 成年的年龄定在18岁。在法国,民法典第488(1)条规定:年满18岁为成年; 第481(1)条又规定,未成年人解除监护后,具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民事行为能 力。解除监护的法定程序是:通过结婚而取得行为能力;或者,在具有合法理由 的情况下,由监护法院经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请求而宣布解除监护权。在德国, 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成为成年人的年龄也是18岁。依该法典第106条,7岁以 上18岁以下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未成年人的签约的后果。在英美法国家,根据普通法院在早期的审判 实践中创立的规则,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具 体地说,如果未成年人不打算履约,他可以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 方,合同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发任何通知,只是消极地不履行合同。在后一种 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他起诉,他可以以自己尚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另一方 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约束。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未 成年人还能不能撤销合同,使双方恢复原状呢?关于这一问题,英国法的原则是 如果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销;如果未成年履行了合 同,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与英国不同,在 美国,在双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约权。 关于谁有权撤销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在英美法国家,这一权利只能由未 成年人行使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此外,未成年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 在未成年人死后也可以行使该权利。法院不能以一方未成年为由主动否认合同的 效力。 在法国法上,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即经当事人请 求方无效的合同。关于行使该权利的主体,《法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只有 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有行为能力的相对方“不 得以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无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未满7周岁的人属无行为能力人(第104条):无行为 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07条);其未经该必要的同意 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第108(1)条);未成年人所作的 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效,所作的否认也无效(第108(2)条);未成年人有完全 能力后所作的追认为有效追认(第108(3)条);在上述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撤 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 人订约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相对人不得“撤回”合同(第109条)。这 整套规则使7~18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成为“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由上文可见,关于未成年人签约的后果,英、美、法三国的制度较为接近。以致陷入贫困或影响家庭义务者,亦同样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对无缔约能力 的自然人的分类,与英美法大致相同。其中的由第 488(3)条规定的第三类人 被大陆法的学者称为禁治产人,相当于英美法上的酗酒人。 《德国民法典》关于无行为能力的规定集中在第 104 条,内容与前述诸国亦 无不同:“下列诸人,无行为能力:(1)未满 7 周岁者;(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 由决定意志者,而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的;(3)因患精神病而受禁治产的 宣告者。” 2.未成年人 (1)成年的年龄。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普通法,21 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 年人。1969 年,英国通过《家事法改革法案》(the Family Law Reform Act), 将成为成年人的年龄降低到 18 岁。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已通过制定法,把 成年的年龄定在 18 岁。在法国,民法典第 488(1)条规定:年满 18 岁为成年; 第 481(1)条又规定,未成年人解除监护后,具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民事行为能 力。解除监护的法定程序是:通过结婚而取得行为能力;或者,在具有合法理由 的情况下,由监护法院经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请求而宣布解除监护权。在德国, 民法典第 2 条规定的成为成年人的年龄也是 18 岁。依该法典第 106 条,7 岁以 上 18 岁以下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未成年人的签约的后果。在英美法国家,根据普通法院在早期的审判 实践中创立的规则,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具 体地说,如果未成年人不打算履约,他可以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一 方,合同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发任何通知,只是消极地不履行合同。在后一种 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他起诉,他可以以自己尚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另一方 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约束。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未 成年人还能不能撤销合同,使双方恢复原状呢?关于这一问题,英国法的原则是, 如果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销;如果未成年履行了合 同,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与英国不同,在 美国,在双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约权。 关于谁有权撤销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在英美法国家,这一权利只能由未 成年人行使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此外,未成年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 在未成年人死后也可以行使该权利。法院不能以一方未成年为由主动否认合同的 效力。 在法国法上,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即经当事人请 求方无效的合同。关于行使该权利的主体,《法国民法典》第 1125 条规定:只有 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有行为能力的相对方“不 得以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无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未满 7 周岁的人属无行为能力人(第 104 条);无行为 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 107 条);其未经该必要的同意 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第 108(1)条);未成年人所作的 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效,所作的否认也无效(第 108(2)条);未成年人有完全 能力后所作的追认为有效追认(第 108(3)条);在上述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撤 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 人订约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相对人不得“撤回”合同(第 109 条)。这 一整套规则使 7~18 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成为“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由上文可见,关于未成年人签约的后果,英、美、法三国的制度较为接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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