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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 管理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 装置的。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 管理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 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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