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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 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 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 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 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 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 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 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 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 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 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 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 年版)和 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 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 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 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 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 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 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 10 月 18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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